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
权县治安路中段西侧(人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2687083D。
法定代表人:张广仁,总经理。
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9216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俊生
审判员 杜 峰
审判员 王东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