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178号
原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茹,上海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门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