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81民初31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辛集市顺城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委员会,住辛集市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连民,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9541.41元;2、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委员会在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制革区管委会)将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便道砖改道工程二标段发包给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万腾公司将以上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现该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原告施工完毕后,多次向万腾公司索要工程款,万腾公司于2016年2月和2017年1月分别向原告***交付工程款80万元、10万元(合计90万元)后,仍欠工程款209541.41元,万腾公司以制革区管委会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拖欠至今。
原告系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便道砖改造工程二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这个工程是原告施工的。欠款是因为万腾公司无法开票所以这边走不了帐,给不了钱。我委员会无法入帐,钱出不来。所欠的金额是原告诉状上写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将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便道砖改道工程二标段发包给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万腾公司将以上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现该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109541.41元。万腾公司已向原告***交付工程款90万元,仍欠工程款209541.41元。因万腾公司没有开发票,现该工程款仍在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账上。
证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25张,现场签证单13张、工程完毕验收后的验收报告,竣工报告一份、审计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将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便道砖改道工程二标段发包给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腾公司将以上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现该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109541.41元,尚余209541.41元在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账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9541.41元。
二、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在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209541.4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