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81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顺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94443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辛集市制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81743408701L。
法定代表人:高连民,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职员。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制革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5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7月26日、2018年11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腾公司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制革区管委会第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制革区管委会将辛集制革区雨水明渠改造第三标段工程发包给了万腾公司,万腾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原告施工完毕后,多次找被告万腾公司索要上述工程款,万腾公司给付了2万元后便以被告制革区管委会尚未拨付工程款为由不予给付,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5400元。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二被告应予支付所欠款项。经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万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25400元,包括给大士庄村里铺的面包砖15000元,和制革区管委会明渠工程没有关系。
制革区管委会辩称,我方不欠万腾公司工程款了。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7月2日手写的欠条一张,2、制革区管委会和万腾公司关于雨水明渠改造工程的协议,3、证人焦某出庭证实,自己是万腾公司的员工,在这个第三标段管派活、记工、验活。原告***在雨水明渠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出零工。开条以后我交给***,把我打的条收回去以后由***再出具条。我出具的是第三标段的没有别处的工程款,***打的条是否有别处的工程款我就不清楚了。4、辛集市和睦井乡大士庄村民委员会存档的万腾公司给村委会开具的发票3张,以及大士庄村的帐簿2页,用于证明万腾公司欠***工程款里面不包括大士庄村委会工程款,并且***个人所书写的欠条,是万腾公司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是***个人借款。
万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和协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证人证言,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万腾公司账目记载,已付的20000元是制革区给的明渠工程的钱。欠款中包括着大士庄的面包砖钱15000元,是原告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余的10400元是明渠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4月25日,发包人制革区管委会与承包人万腾公司签订协议书。承包的工程名称为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雨水明渠防汛防污应急工程三标段,工程地点为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工程内容为雨水明渠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辛集制革工业区街道道路三标段。
2016年7月2日,***出具欠条,欠***工程款45400元。在欠条下方,原告本人标注现欠25400元。
万腾公司给辛集市和睦井乡大士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三张发票共计142100元,在发票下方标注***2017年1月23日已支清。
庭后,从我院执行局调取的证据显示,制革区管委会作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万腾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制革区管委会与万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万腾公司给大士庄村委会开具的发票,可以证实万腾公司承包了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雨水明渠防汛防污应急工程三标段的工程和大士庄村委会的工程。证人焦某不能证实***出具欠条的款项全部为明渠工程款,原告所提供证据证实大士庄面包砖款项万腾公司2017年1月23日支清,故2016年7月2日欠条中的工程款项无法区分这两个工程各欠的工程款数额。欠条虽系***个人出具,原告所诉工程款应由万腾公司给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万腾公司抗辩大士庄面包款是***个人欠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制革区管委会作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万腾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并且欠条中无法区分雨水明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要求制革区管委会作为雨水明渠工程的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254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辛集皮革城制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河北万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