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150号
申请人:吉***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XX账号的银行存995,202.2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XX账号的银行存款995,202.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