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558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323-389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天瑞制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天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辰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