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甘肃陇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0358号之一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雯,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沙洼河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员 祝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