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347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雯,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刚。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倚能公司)与被告甘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雯、被告**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投资公司向倚能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投资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倚能公司承接了**投资公司位于兰州新区新港国际商贸城的正式用电工程设计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涉及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00000元。后倚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但**投资公司至今未支付设计款,经多次催要后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投资公司辩称,其与倚能公司未订立过案涉设计合同。且根据倚能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看,合同签订日期是2015年,距今已经6年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3日,倚能公司以**投资公司未按期支付设计费,将**投资公司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倚能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设计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投资公司经质证不认可上述证据,且否认双方订立了案涉设计合同。经询问,倚能公司称所有证据原件均已丢失,现无法提供,故在**投资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且倚能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倚能公司的主张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