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河西商业一条街。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镇。法定代表人袁红军,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9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9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