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1428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原县分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闫培,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成,经理。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原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1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