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0395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38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6465.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2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30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