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140号
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海路南范家河村北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826932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路南罗山商场房屋沿街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W8P3P。
负责人:闫淑辉,总经理。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6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092910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93元,由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