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8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3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