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8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城县宏源注塑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宏源注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宏源注塑厂、***、***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