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执保174号******
申请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山东德州鲁权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甲方南路370号山水文园小区27幢3单元131号。******
法定代表人:江林林******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95000元。******
案件申请费970元,申请人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