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4737号之五
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号高层住宅第32栋1-4-10406。
法定代表人:孙正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2192.5元,由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贾曼莉
审 判 员 蒲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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