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慧途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6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慧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1号高层住宅第32栋1-4-104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慧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凯伦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4737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慧途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渭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项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依据。因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行政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

                                        审判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