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778号 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康平县二牛镇二牛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利璟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南路2号16幢1层124。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577340.90元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22)辽0106财保9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77340.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了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璟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2022)辽0106民初1506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按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璟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7340.9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