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21民初2167号 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康平县二牛镇二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39775703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金丝新天地29号楼一、二层东八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0Y0RYF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总额为53215.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东戴河观澜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双方已就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双方认可(盖有双方公章)的工程(供销)结算单,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却迟迟未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贵院。 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4月共同签订了中国葫芦岛市东戴河区观澜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文件(一),工程地点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金丝新天地29号楼一、二层东八间房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合同总工期32天。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单,东戴河观澜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54770.01元,已付款301554.51元,上盖有双方公章。现上述工程已于2019年8月22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原告已按照结算数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3215.5元(含质保金17738.5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中国葫芦岛市东戴河区观澜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文件(一)、工程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经开庭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纠纷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应当依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葫芦岛市东戴河区观澜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文件(一)、工程结算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建设,被告亦应按约支付工程款项,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质保金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532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文书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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