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开发区常州路西侧、天然气门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将案件款696000元、申请执行费9360元交至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30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