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振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晓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30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