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振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晓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31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756000元(以欠款基数75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标准直至被执行人结清款项时止)、诉讼成本20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48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经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委托朔州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合同款756000元(以欠款基数75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标准直至被执行人结清款项时止)、诉讼成本20000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