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冬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华,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川,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岳 芹
审 判 员  王家玉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建儒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