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冬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华,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科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龙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油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昌隆加油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仙桃昌隆加油站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仙桃昌隆加油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21)川0311民初9号裁定书,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其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已足额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源大道2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00033号、建筑面积429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源大道2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建筑面积107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仙桃市昌隆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仙国用(2006)第2651号、使用权面积29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文革
人民陪审员 郑跃平
人民陪审员 彭大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志波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