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中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903民初1883号
原告:唐山中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40F。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283734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41867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41867元,(开户行为:建行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
二、如被告如期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2560元,如被告不能如期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将继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2560元。
三、双方互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194元,减半收取后3097元,由原告承担元1548.5元,由被告承担1548.5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