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610号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阳,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8.7元,由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梁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