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903号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31620P。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系原告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铜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64663018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878814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