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O20)浙0212民初9302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
法定代表人:苏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潘红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
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46309493Y),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8488029249)。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丹霞。
姜文卡,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5807××××),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莱新村501幢504室。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