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O20)浙0212民初9302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

法定代表人:苏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潘红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

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46309493Y),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8488029249)。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丹霞。

姜文卡,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5807××××),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莱新村501幢504室。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