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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7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2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建。
被执行人:舟山市大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萍。
被执行人:姜文卡,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大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文卡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7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贤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