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沙劳人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按该仲裁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30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光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