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22民初93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75293979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黎阳晟市小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永,住永胜县授权代理)
被告:袁富,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于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原告***诉被告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以原告另行向袁富及其他案外人追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