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民初1865号
原告:昆明雄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
负责人:刘华春。
住所:丽江市玉龙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颜玮,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昆明雄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雄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1元,减半收取为1715.5元,由原告昆明雄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审判员 杨晓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和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