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518号
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五区十号楼五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白秀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军、王延洁,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玉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95元,由原告北京日昌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艳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