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浮山新村16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8)鄂12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0800元(含案件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