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13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赞,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xx********存款7707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