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又一春酒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李书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J1-504-1。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书赞,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系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公司)及原审被告李书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上诉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全树
审判员  张小雪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