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849号之三
申请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赞,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鑫荣气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5xxxxx000591_1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