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237号
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J1-504-1。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浦,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薛炳利,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0000××××0245;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1018××××0099;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4510××××9988)。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0000××××0245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1018××××0099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为4510××××9988的银行账户。
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8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