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J1-5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696033Y。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单县单城镇东关东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5120。
法定代表人:刘天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1)鲁1722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2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张启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