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96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J1-5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696033Y。
法定代表人:潘世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浦,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药鼎(北京)国际细胞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G8PJ12。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药鼎(北京)国际细胞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301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033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301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吕 鑫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