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2401。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白沙顶**101
法定代表人:王恩宾,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总包的深圳市慢性病防控中心门诊、科研实验楼的高低压及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双方在工程验收阶段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深圳市慢性病防控中心门诊、科研实验楼施工总承包工程高低压安装工程款项支付协议书》确认工程款,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已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经查,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上诉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将工商登记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240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上诉人在立案前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