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0759号
原告: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白沙顶**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878786。
法定代表人:王恩宾,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祎慧,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1573.49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出具保函担保(以1691573.49元财产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1573.4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