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2610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0号8栋3门101号。
经营者:王绪祥,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4门7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成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武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常国钰
书 记 员 舒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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