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1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8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27759.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3元、执行费18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如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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