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17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630227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鄂118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127759.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3元、执行费1816元。 本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述账户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 3、2022年8月31日,本院到麻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9月7日,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N××**宝马牌车辆一台,因该车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不能实际处置。 5、2022年1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2年12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反馈***在该住所地有其他收入和财产。 7、2022年12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阶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127759.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3元、执行费1816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的情况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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