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财保53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
解保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1689.7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作出了(2020)川0191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账户内存款13168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