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562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百光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永红
书记员 陈龙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