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548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邹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雨,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