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27执恢133号
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20950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