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8日,本案终结执行。2022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2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2年7月18日、2022年8月16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多案冻结,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于2022年7月26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3、于2022年7月25日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4、于2022年7月22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
5、于2022年7月21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均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00元及利息,除执行到位350000元外,剩余部分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陈方全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波